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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金东日与被告吴慧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东日,吴慧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金东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站前街809号。

被告:吴慧云,女,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日与被告吴慧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东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金东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