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182号原告陈会萍,女,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富国,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宽,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灵伟(特别授权),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丹,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农行员工,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萍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会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会萍承担。
审 判 长 :黄新建
审 判 员 :毛莹莹
人民陪审员 : 王 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 郭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