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陈定海。被执行人章金华。被执行人陈定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金华、陈定爽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金华、陈定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水锦园*幢***室房屋登记在陈定爽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定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水锦园7幢402室房屋一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205号苍南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陈定海与章金华、陈定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金华、陈定爽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定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水锦园7幢402室房屋一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20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82号邮编:325800联系人:黄海峰联系电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