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宝成,男,1972年6月7日生,东乡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罗一的勒,绰号“东乡”,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东乡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5)第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伙同马某某(在逃)预谋后,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灰色五菱牌双排座微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42000元)。作案后,车辆变卖,赃款挥霍。2、201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伙同马某某(在逃)预谋后,窜至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火车站附近“宜家快捷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后某某停放的灰色五菱牌双排座微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42380元)。作案后,车辆由被告人马宝成使用。破案后车辆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盗窃二起,共计涉案价值843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某某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马宝成、罗一的勒的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被告人罗一的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昭
代理
审判员 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