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506元,或扣留、提取其63506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63506元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