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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6-1号

惠河与李向阳、刘林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河,李向阳,刘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惠河,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81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林涛,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博民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和5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向阳、刘林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向阳、刘林涛的银行存款5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