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艳,女,36岁。
被执行人:李福艳,女,55岁。
被执行人:潘玉德,男,57岁。
被执行人:孙福泰,男,56岁。申请执行人王丽艳与被执行人李福艳、潘玉德、孙福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
一、被告李福艳、潘玉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丽艳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孙福泰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275.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被告李福艳、潘玉德、孙福泰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艳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福艳、潘玉德、孙福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玉德、李福艳公告送达,向孙福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后查明,被执行人潘玉德、李福艳下落不明,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玉德、孙福泰二人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本院认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潘玉德、孙福泰二人每年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4,000.00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王丽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艳忠
代理
审判员 郑佳君
代理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