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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2063号

王元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王元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063号罪犯王元祥。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元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元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元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元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元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元祥,在2015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7分。为此,2013年7月、2014年10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元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元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元祥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元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龚育勤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