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86号申请人长兴建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佘建春。申请人长兴建春建材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200052/23373576,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出票人张家港恒基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长兴建春建材经营部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兴建春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长 邓 月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钱满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