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侯景合��居民。
被告:丁双喜,居民。
被告:李鲁华,居民。本院于2015年03月30日受理原告侯景合与被告丁双喜、李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06月26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