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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037号

侯景合与丁双喜、李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景合,丁双喜,李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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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侯景合��居民。

被告:丁双喜,居民。

被告:李鲁华,居民。本院于2015年03月30日受理原告侯景合与被告丁双喜、李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06月26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