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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柴某甲与被执行人柴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某甲,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甲。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柴某某。申请执行人柴某甲与被执行人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柴某某每年给付原告柴某甲赡养费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2015年赡养费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2015年赡养费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成

审判员  吴明海

审判员  陈传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