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48号
原告:周玉荣。
委托代理人:周大学。
委托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建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少杰,男。
委托代理人:高启,男。
委托代理人:高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荣与被告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少杰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喜娥
审 判 员 魏亦斌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