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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商初字第48号

周玉荣与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少杰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周玉荣,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48号

原告:周玉荣。

委托代理人:周大学。

委托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建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少杰,男。

委托代理人:高启,男。

委托代理人:高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荣与被告威海正大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少杰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喜娥

审 判 员  魏亦斌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