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晓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润彩。
上诉人司晓芳因与被上诉人武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宿城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司晓芳以被上诉人武润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宿迁市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司晓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晓芳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孙 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