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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84号

梁大明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84号原告梁大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道洪、刘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万东北路46号(原万东镇莲池村)。法定代表人陶贵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大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万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