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84号原告梁大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道洪、刘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万东北路46号(原万东镇莲池村)。法定代表人陶贵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大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万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