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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206号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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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