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7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光,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珍,女。
被执行人:余德明,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532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作出的532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胡 晓 波
人民陪审员 杨 建 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