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3719号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与余德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余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7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光,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珍,女。

被执行人:余德明,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532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作出的532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卫医罚字(201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胡 晓 波

人民陪审员 杨 建 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