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詹某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俊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