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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950号

李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詹某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俊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