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民初字第68号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以北通衢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仲伟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兵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人民陪审员  姚冠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