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国平,绰号“平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麻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14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兵来矮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毛某甲,绰号“大肚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绰号“茉莉”。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曾某、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等地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发三张牌比点数大小的形式(俗称“打比”)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起,上不封顶。被告人毛国平、曾某、陈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参赌人员,毛某甲负责抽取“水资”,每手牌抽取水资50至100元不等。赌场开设两天后,曾某退出。期间,四人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2.曾某退出后,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与肖甲某、谭甲某(均另案处理)继续以“打比”的方式在马江镇开设赌场。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等人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参赌人员,毛某甲负责抽取“水资”,每手牌抽取“水资”100元至300元不等,每场可抽取“水资”1万元以上。赌场断断续续开设达十余天,共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陈某甲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被扣押赌资1万元;刘某甲退缴非法所得7200元;曾某退缴非法所得5千元。另在本院审理期间,毛国平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毛某甲、刘某甲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的供述;证人毛某乙、毛某丙、谭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乙、彭某、谭某乙、周某、郭某、陈某戊、毛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曾某均系股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甲系主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被告人毛国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国平、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毛某甲、曾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毛国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国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四、被告人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毛国平的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毛国平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毛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被告人曾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赌资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毛国平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温鑫
人民陪审员 梁金根
人民陪审员 谭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