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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96号

钟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田家沟村。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袁家阳湾村。本院执行钟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某向申请执行人钟某支付欠款本金2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钟某支付27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钟某自愿放弃,执行费305元,由钟某负担。本案现按照协议内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锦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