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53号申请执行人时金文,工人。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江淮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时金文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4)第66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时金文工资556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时金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经济开发区嫩江路121号的厂方、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拍卖款为12852720元。申请执行人时金文申请参与分配,分配款为55600元。因申请执行人时金文等13名申请执行人是否属于对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工人存在争议,因此本院在分配中,保留申请执行人时金文的份额,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时金文申请参与分配,因申请执行人时金文等13个人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工人存在争议,在分配中保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份额,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分配,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案字(2014)第660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