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强。指定辩护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强及其辩护人陈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吴永强经与陈某事先约定,在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外,以人民币650元价格,卖给陈2小袋疑似毒品的褐色块状物。双方交易成功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毒资。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吴永强位于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二楼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在房间内床头处的两个茶叶盒内查获疑似毒品,其中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褐色块状物20包,另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白色粉末及咖啡色块状物各1包。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陈某的0.94克褐色块状物和吴永强的6.94克褐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吴永强的0.74克白色晶体和吴永强的0.21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吴永强的0.98克咖啡色块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万某、顾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及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永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强系累犯,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吴永强对贩卖毒品给陈某及在其暂住处查获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从其暂住处搜查到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本案是在公安机关监控下的交易;吴永强在本案中实际交易的毒品数量为0.94克海洛因。吴永强系吸毒人员,从其暂住处查获的毒品若计入贩卖毒品数量,吴永强属以贩养吸,可从轻处罚;吴永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吴永强经与陈某事先约定,在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外,以人民币650元价格,卖给陈2小袋褐色块状物(净重0.94克)。双方交易成功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毒资。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吴永强位于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二楼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在房间内床头处的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褐色块状物20包(净重6.94克),另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0.74克)、白色粉末(净重0.21克)及咖啡色块状物(净重0.98克)各1包。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陈某的0.94克褐色块状物和吴永强的6.94克褐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吴永强的0.74克白色晶体和吴永强的0.21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吴永强的0.98克咖啡色块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22时45分许,其按照事先约定至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外,当吴永强以人民币650元价格向其出售2小袋毒品后被守候民警抓获,毒品、毒资亦被查获等情况。2、证人万某、顾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其接举报称有人要在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附近贩卖毒品,遂守候伏击,当目击吴永强将2小袋物品贩卖给陈某后,将其人赃俱获。之后,依法对被告人吴永强位于本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楼二楼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在房间内床头处的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褐色块状物20包,另一个茶叶盒内查获用塑料小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白色粉末及咖啡色块状物各1包等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毒品已被收缴等情况。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实,送检陈某的0.94克褐色块状物和吴永强的6.94克褐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吴永强的0.74克白色晶体和吴永强的0.21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吴永强的0.98克咖啡色块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5、被告人吴永强的相关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永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吴永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永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而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吴永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吴永强暂住处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算为贩卖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吴永强认为从暂住处查获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永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代理
审判员 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