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峰,男,系原告父亲。被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孔庆春,男,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吴爱花,女,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石磊
审 判 员 王晓洁
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