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鲜辉,男,199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现住江苏省。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郭连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辉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辉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辉负担。
审判员 王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