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已生效的(2014)马仲案调字第23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74024.87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诉讼费用等另外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由于资不抵债涉诉众多,目前没有发现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难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马仲案调字第231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杨
审判员 卜仕海
审判员 顾慧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戚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