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64号

林齐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宋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齐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宋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64号

原告:林齐年,农民。

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

负责人:陆惠明,经理。委托代理��:周然,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扬,公司员工。

被告:宋林峰,驾驶员。原告林齐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宋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齐年的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宋林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齐年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宋林峰驾驶皖M×××××号小型客车,沿永店路由南向北行驶0003公里100米处与林齐年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林齐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林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药费为7674.81,误工费2668元(66.70元/×40天),护理费1016元(101.6元/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10天),营养费300元(30元/×10天),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3260.81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辩称:

一、原告的姓名为林齐年与其提供的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的林其年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宋林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20时10分,被告宋林峰驾驶皖M×××××号小型客车沿永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店路0003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林齐年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林齐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林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林齐年无责任。林齐年于事故当日入住定��县总医院治疗至2015年3月20日,出院诊断:多处外伤性软组织挫伤,外伤性头痛。出院医嘱:1、院外康复治疗,定期复查;2、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林齐年支付医药费7674.81元。定远县总医院对原告治疗的病历、医药费发票等记载为林其年,现予以补正为林齐年。另查明:宋林峰为其所有的皖M×××××号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即宋林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林齐年无责任。关于被告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一节,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平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该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林齐年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药费为7674.81,误工费2663.20元(66.58元/×40天),护理费1015.70元(101.57元/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10天),营养费300元(30元/×10天),交通费100元,合计12053.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林齐年各项损失12053.71元;

二、驳回原告林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林齐年负担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雅珺附: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