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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50号

赵爱武与蔡狮子、杨留安、马强、刘铁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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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赵爱武,男,汉族,大专文化。

被执行人:蔡狮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留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铁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爱武申请执行蔡狮子、杨留安、马强、刘铁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爱武撤回对蔡狮子、杨留安、马强、刘铁召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代��判员杨毅杰代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