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峰,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存有,自由职业者。申请人陈海峰申请执行杜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未执行标的15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杜存有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