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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13号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刘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刘宝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地址德惠市。负责人张铁钢,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宝喜,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被告刘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宝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