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1001户。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该案(2014)北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位于青岛市福州北路137号8层房屋腾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政
审 判 员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