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94号

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1001户。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该案(2014)北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位于青岛市福州北路137号8层房屋腾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政

审 判 员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