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062号原告张庆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东温泉区牛角湾。法定代表人袁熙淮。
原告张庆林与被告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庆林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庆林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春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