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52号
申请人:郎亚东,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庞俊、崔怀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建明,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郎亚东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明在蚌埠市建设银行账户62×××66内存款以及在蚌埠市浦发银行账户62×××39内存款合计人民币61500元,并提供刘军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25号区3号楼1-X-1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郎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明在蚌埠市建设银行账户62×××66内存款以及在蚌埠市浦发银行账户62×××39内存款合计人民币61500元;
二、查封刘军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25号区3号楼1-X-1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