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603号本院2014年11月20日对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第三页第一、二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婚姻法》”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柔 关注公众号“”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603号本院2014年11月20日对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第三页第一、二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婚姻法》”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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