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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020号

张仁爱与张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仁爱;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仁爱,男,生于1978年9月22日,南召县。被告张蕾,男,生于1991年10月29日,住南阳市。

原告张仁爱与被告张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仁爱的起诉。诉讼费5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