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蒙永波,居民。被执行人陶永时,居民。本院在执行蒙永波申请执行陶永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蒙启华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