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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13号

蒙永波与陶永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永波,陶永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蒙永波,居民。被执行人陶永时,居民。本院在执行蒙永波申请执行陶永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蒙启华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