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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9758号

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9758号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18层。法定代表人冯文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1802。法定代表人赵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新桥

审 判 员  巫 霁

代理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