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立保字第2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
负责人:阎靖,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王姗姗,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汪开强。
被
申请人:汪开强,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div>
被
申请人:李月,女,彝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div>
被
申请人:孟斌,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住昆明市西山区/div>
被
申请人:马莉红,女,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div>
被
申请人:汪雁鹏,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div>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被申请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强、李月、孟斌、马莉红、汪雁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强、李月、孟斌、马莉红、汪雁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强、李月、孟斌、马莉红、汪雁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昆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云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