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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59号

朱垚林与张玉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垚林;张玉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朱垚林,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李印,西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哉,男,生于1979年6月11日,汉族,住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霍小女,女,生于1983年11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玉哉妻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垚林诉被告张玉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垚林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垚林撤回对被告张玉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朱垚林承担。

审判员  陈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