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朱垚林,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李印,西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哉,男,生于1979年6月11日,汉族,住西峡县,现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霍小女,女,生于1983年11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玉哉妻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垚林诉被告张玉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垚林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垚林撤回对被告张玉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朱垚林承担。
审判员 陈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