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63号罪犯万惠霞,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惠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万惠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惠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惠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惠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