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王参军,袁伦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参军,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住商水县平店乡袁庄村六组。身份证号412723195610067733.委托代理人赵家堂,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袁伦全,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平店乡袁庄村六组,身份证号41272319530715801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参军诉被告袁伦全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参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参军负担。

审 判 长  袁幸福

审 判 员  曾照平

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