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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74号

陈然与伊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5-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然;伊稳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74号

原告:陈然,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仕高,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稳全,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胜,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然诉被告伊稳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然以被告主体不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郝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