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74号
原告:陈然,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仕高,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稳全,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胜,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然诉被告伊稳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然以被告主体不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郝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