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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593号

李良高与王铁牛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高,王铁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良高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良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星,被上诉人王铁牛的委托代理人梁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李良高。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周金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