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良高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良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星,被上诉人王铁牛的委托代理人梁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李良高。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周金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