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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非诉执字第14号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白燕平、刘旭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燕平,刘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非诉执字第14号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白燕平,农民。被申请人刘旭,农民。经审查,

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成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