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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

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卫忠与府倩瑚、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卫忠;府倩瑚;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原告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梦麟,董事长。原告陈卫忠。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倩瑚。第三人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府倩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卫忠与被告府倩瑚、第三人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浩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卫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商汝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