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1192-1号

郭云松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92-1号

申请执行人:郭云松,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孙会兰,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云松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嘉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