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周瑞琦。被告张海洋。被告张元斌。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海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