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7-1号

周瑞琦与张海洋、张元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瑞琦,张海洋,张元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周瑞琦。被告张海洋。被告张元斌。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海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