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76号
原告:甘某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祖洪超,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万 莉
代理
审判员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曜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