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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55号

冯广芝与张亚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冯广芝,张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55号

原告:冯广芝,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亚飞,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芝诉被告张亚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