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55号
原告:冯广芝,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亚飞,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芝诉被告张亚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