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法定代表人黄宝银,农民,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杨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平士文,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建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学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运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