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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10号

唐红琴与候鹏飞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唐红琴;候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唐红琴,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王志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建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鹏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诸燕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琴与被告候鹏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琴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唐红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288.46元,由原告唐红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